


| 北京智云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| |
| 郵 編: | 18911660318 |
| 電 話: | 4006-099-690 |
| 網 址: | ufsny.cn |
| 公司地址: | 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和盛大廈 |
現公(gong)布《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(gai)部分行政法(fa)規的決定》,自2014年3月1日(ri)起(qi)施(shi)行。
總理 李克強
2014年2月19日
國(guo)務(wu)院關(guan)于(yu)廢止和(he)修改部分(fen)行政法規的決定
為了運用法(fa)治方式推進政府職能轉變,進一(yi)步(bu)放(fang)寬(kuan)市場主體準入條件(jian),激發社(she)會投資活力,依(yi)據2013年(nian)(nian)12月28日(ri)第十二(er)屆全國人民代(dai)表大(da)會常務委員會第六(liu)次(ci)會議(yi)通過的(de)修改(gai)(gai)公司法(fa)的(de)決定,落實(shi)《注(zhu)冊資本登記(ji)制(zhi)度(du)(du)改(gai)(gai)革方案》關于注(zhu)冊資本實(shi)繳登記(ji)改(gai)(gai)為認(ren)繳登記(ji)、年(nian)(nian)度(du)(du)檢驗驗照制(zhi)度(du)(du)改(gai)(gai)為年(nian)(nian)度(du)(du)報告公示制(zhi)度(du)(du),以及完善信用約束機制(zhi)的(de)內(nei)容,國務院對涉及的(de)行政法(fa)規進行了清理(li)(li)。經過清理(li)(li),國務院決定:
一、對2部行政(zheng)法規予以廢(fei)止。(附件(jian)1)
二、對(dui)8部行政(zheng)法規的(de)部分條款(kuan)予以修改。(附件2)
本決(jue)定自2014年3月1日起(qi)施行。
附件(jian):1.國務院決定(ding)廢止(zhi)的行(xing)政(zheng)法(fa)規
2.國務(wu)院(yuan)決定(ding)修改的行(xing)政法規
附件1
國務(wu)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(gui)
一、《中(zhong)外合資經(jing)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(ruo)干規定(ding)》(1987年12月(yue)30日國(guo)務院批準,1988年1月(yue)1日對外經(jing)濟貿(mao)易部、國(guo)家工(gong)商(shang)行(xing)政管理局發布)
二、《〈中外(wai)合資經(jing)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(de)若干規(gui)定〉的(de)補(bu)充規(gui)定》(1997年9月(yue)(yue)2日(ri)國務院批準,1997年9月(yue)(yue)29日(ri)對外(wai)貿易經(jing)濟合作部、國家(jia)工商行政管理(li)局發布)
附件2
國務院決(jue)定修(xiu)改(gai)的(de)行政法(fa)規
一、對《中華(hua)人民共(gong)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》作出修改
(一)刪(shan)去第九條第五項(xiang);將第九項(xiang)改為(wei)第八(ba)項(xiang),修改為(wei):“有限責(ze)任公(gong)(gong)司股(gu)東或者(zhe)股(gu)份有限公(gong)(gong)司發起人的(de)姓名或者(zhe)名稱。”
(二)刪去第十(shi)三條中的“和實收(shou)資本(ben)”。
(三)第十四條(tiao)修改為:“股(gu)東的(de)出資方式應當(dang)符合(he)《公司法》第二十七條(tiao)的(de)規定,但(dan)股(gu)東不(bu)得以勞(lao)務、信用、自然人姓名、商譽、特(te)許經營權或者(zhe)設定擔保的(de)財(cai)產等作價出資。”
(四(si)(si))刪(shan)去第(di)二十條第(di)二款第(di)四(si)(si)項、第(di)五項和(he)第(di)三款。
(五)刪去第二(er)十一條第二(er)款(kuan)第四項、第五項;將(jiang)第三款(kuan)修改為(wei):“以募集方式(shi)設立(li)股份有限(xian)公(gong)司(si)的,還(huan)應當(dang)提(ti)交創立(li)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及依法設立(li)的驗(yan)資機(ji)構出(chu)具的驗(yan)資證明;以募集方式(shi)設立(li)股份有限(xian)公(gong)司(si)公(gong)開發(fa)行股票的,還(huan)應當(dang)提(ti)交國(guo)務院證券(quan)監督管理機(ji)構的核準文件。”
(六)刪去第三十(shi)一(yi)條第一(yi)款(kuan)、第二款(kuan)、第三款(kuan)、第五款(kuan);增加一(yi)款(kuan)作為第一(yi)款(kuan):“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(de),應當自(zi)變(bian)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(qi)30日內申請(qing)變(bian)更登記。”
(七(qi))刪(shan)去第三(san)十二條。
(八)第三十五條(tiao)改為(wei)第三十四(si)條(tiao),第一款修改為(wei):“有限責任(ren)公司(si)變(bian)(bian)更股東的(de),應(ying)當自變(bian)(bian)更之日(ri)起30日(ri)內申請變(bian)(bian)更登記,并應(ying)當提交新(xin)股東的(de)主體資(zi)格證(zheng)(zheng)明(ming)或者自然人身份證(zheng)(zheng)明(ming)。”
(九)第五十七條(tiao)改為(wei)第五十六(liu)條(tiao),修改為(wei):“公司(si)登記機關應當將公司(si)登記、備案信(xin)息(xi)通過企(qi)業信(xin)用信(xin)息(xi)公示系(xi)統向社會公示。”
(十)刪去第九章。
(十一(yi))第十章改為第九章,標題修改為:“年(nian)度報告公示、證照和檔案管理”。
(十(shi)二)增(zeng)加一條作為(wei)第五十(shi)八條:“公(gong)(gong)司(si)應(ying)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,通(tong)過(guo)企業(ye)信用信息公(gong)(gong)示系統向公(gong)(gong)司(si)登記機(ji)關報送上(shang)一年度(du)年度(du)報告,并向社會公(gong)(gong)示。
“年度(du)報告公示的內容以(yi)及監督檢查辦法由國務院制定(ding)。”
(十(shi)三(san))第(di)六十(shi)三(san)條(tiao)改為第(di)五十(shi)九條(tiao),增加(jia)一款作為第(di)二(er)款:“國家推(tui)行電子(zi)營業(ye)執照。電子(zi)營業(ye)執照與紙質營業(ye)執照具有同等法(fa)律效力。”
(十四(si))第六(liu)十七(qi)條(tiao)改為(wei)第六(liu)十三條(tiao),修改為(wei):“營(ying)業執照正本、副本樣式,電子(zi)營(ying)業執照標準以及公(gong)司(si)登記的有關重要文書(shu)格式或者表式,由國家工商行政(zheng)管理(li)總局統一制定。”
(十五)刪去第七十六條。
二、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(guan)理條例(li)》作出(chu)修改(gai)
(一)第八章的標題修改為:“公示和(he)證照管理”。
(二(er))第二(er)十(shi)三條修改(gai)為:“登記(ji)主(zhu)管機(ji)關應當將(jiang)企(qi)業(ye)法(fa)人登記(ji)、備案信息通過企(qi)業(ye)信用信息公示系統(tong)向社會公示。”
(三)第二十四條修改為(wei):“企業法人應當于每年(nian)(nian)1月(yue)1日至6月(yue)30日,通過(guo)企業信用信息公(gong)示系統向(xiang)登記主管(guan)機關報送上一年(nian)(nian)度年(nian)(nian)度報告(gao),并向(xiang)社會公(gong)示。
“年度報告公示(shi)的內容以及監督檢查(cha)辦法(fa)由(you)國務院制定。”
(四)第二十(shi)五條第三款(kuan)修(xiu)改為:“《企(qi)業(ye)(ye)法人(ren)營(ying)(ying)業(ye)(ye)執照(zhao)》、《企(qi)業(ye)(ye)法人(ren)營(ying)(ying)業(ye)(ye)執照(zhao)》副本,不得偽造、涂改、出(chu)(chu)租、出(chu)(chu)借、轉讓或者出(chu)(chu)賣。”增加一款(kuan)作(zuo)為第四款(kuan):“國家推(tui)行電子營(ying)(ying)業(ye)(ye)執照(zhao)。電子營(ying)(ying)業(ye)(ye)執照(zhao)與紙(zhi)質營(ying)(ying)業(ye)(ye)執照(zhao)具有(you)同等法律效力。”
(五)刪去第二十(shi)六條中(zhong)的“年度檢驗”和(he)“年檢費”。
(六(liu))第(di)三(san)(san)十條第(di)一(yi)款第(di)三(san)(san)項(xiang)(xiang)修改(gai)為:“不按照(zhao)規定辦理注銷(xiao)登記的(de)”。第(di)四項(xiang)(xiang)修改(gai)為:“偽造、涂改(gai)、出(chu)租、出(chu)借、轉讓(rang)或者(zhe)出(chu)賣(mai)《企(qi)業(ye)法人營業(ye)執(zhi)照(zhao)》、《企(qi)業(ye)法人營業(ye)執(zhi)照(zhao)》副本(ben)的(de)”。
三、對《中(zhong)華(hua)人民共和國中(zhong)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》作(zuo)出修改(gai)
第(di)十三條第(di)四項修改為:“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,注(zhu)冊(ce)資本,合營各方的出(chu)(chu)(chu)資額、出(chu)(chu)(chu)資比(bi)例、出(chu)(chu)(chu)資方式、出(chu)(chu)(chu)資繳付期限(xian)、股權轉讓的規(gui)定(ding),利(li)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(bi)例”。
四(si)、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(ying)企(qi)業法實施細則(ze)》作出修改
第(di)十三條第(di)四項修(xiu)改為:“合作(zuo)企業的投資(zi)總額,注冊資(zi)本(ben),合作(zuo)各方(fang)認繳(jiao)出資(zi)額、投資(zi)或者提(ti)供合作(zuo)條件(jian)的方(fang)式、期(qi)限(xian)”。
五、對《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(xi)則(ze)》作出修改
(一)第十(shi)五條第三項修改為:“投資(zi)(zi)總額、注冊(ce)資(zi)(zi)本(ben)、認繳出資(zi)(zi)額、出資(zi)(zi)方(fang)式、出資(zi)(zi)期限”。
(二)第二十條第二款(kuan)修改為(wei):“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(tou)資總額的比例應(ying)當(dang)符合中國有關規(gui)定。”
(三)刪去第(di)二(er)(er)十七條(tiao)第(di)二(er)(er)款(kuan)。
(四)第(di)三(san)十條修改為:“外國(guo)投資者繳付(fu)出資的(de)期限應當在設(she)立外資企業申(shen)請書和外資企業章程中載明。”
(五)刪去(qu)第三十一條。
(六(liu))刪去第三十(shi)二條。
六、對《中華人(ren)民共和(he)國合伙企業(ye)登記(ji)管(guan)理辦法》作出修改(gai)
(一)第六(liu)章的標(biao)題修改為:“公示和證(zheng)照管(guan)理”。
(二)增加一條(tiao)作為第三十一條(tiao):“企(qi)(qi)業(ye)(ye)登(deng)記機(ji)關應(ying)當將合伙企(qi)(qi)業(ye)(ye)登(deng)記、備案信息通過企(qi)(qi)業(ye)(ye)信用信息公示(shi)系統向社會公示(shi)。”
(三)第(di)三十一條改為(wei)第(di)三十二條,修改為(wei):“合伙(huo)企業(ye)應(ying)當于每年1月(yue)1日至6月(yue)30日,通過企業(ye)信用信息公(gong)示(shi)(shi)系統向(xiang)企業(ye)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(du)年度(du)報告(gao),并向(xiang)社會公(gong)示(shi)(shi)。
“年(nian)度報告公示的內容以及監督(du)檢查辦法由國務院(yuan)制定。”
(四)第(di)三十(shi)二條改為第(di)三十(shi)三條,增加一款作為第(di)二款:“國(guo)家(jia)推(tui)行(xing)電(dian)子營(ying)業執(zhi)照。電(dian)子營(ying)業執(zhi)照與紙質營(ying)業執(zhi)照具有同等(deng)法律效力。”
(五)刪去第四十二條。
(六)刪去第四十三條。
七(qi)、對《個體工商戶條例》作出(chu)修改
(一(yi))第九條中增加一(yi)款(kuan)(kuan)作為(wei)第三(san)款(kuan)(kuan):“國家推行(xing)電子營(ying)業(ye)執照。電子營(ying)業(ye)執照與紙質營(ying)業(ye)執照具有(you)同(tong)等法律效(xiao)力。”
(二)第(di)十四條(tiao)修改為:“個體工(gong)商戶(hu)應(ying)當于每年(nian)1月(yue)1日至(zhi)6月(yue)30日,向登記機關(guan)報送年(nian)度報告。
“個體(ti)工商戶(hu)應當對其年度報告的真實性、合法性負責。
“個體(ti)工商戶(hu)年度報(bao)告(gao)辦法由國務(wu)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(ding)。”
(三)增加(jia)一條(tiao)作為第(di)十五條(tiao):“登(deng)記機關將(jiang)未按照(zhao)規定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的個體工商戶載入(ru)經營異常名錄,并在(zai)企業(ye)信用信息(xi)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。”
(四)增(zeng)加一條作為第十(shi)六條:“登記機關接收個體工商戶年(nian)度(du)報告和抽查不得(de)收取(qu)任(ren)何費用(yong)。”
(五)刪去第二十(shi)三條。
八、對《農民專業合作(zuo)社登記管理條例》作(zuo)出修改
(一(yi))第十七條中增加(jia)一(yi)款作為(wei)第三款:“國(guo)家推行(xing)電子(zi)營業(ye)(ye)執照(zhao)。電子(zi)營業(ye)(ye)執照(zhao)與(yu)紙質營業(ye)(ye)執照(zhao)具有同等法律效(xiao)力。”
(二)第(di)十九(jiu)條修改(gai)為:“農(nong)民專業(ye)合(he)作(zuo)社(she)的(de)登記文書格(ge)式(shi),營(ying)業(ye)執照的(de)正(zheng)本、副本樣(yang)式(shi)以(yi)及電子營(ying)業(ye)執照標準,由(you)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(zhi)定。”
(三(san))增加一條作為第三(san)十二條:“建立(li)農民(min)專業合作社年(nian)度(du)報告制度(du)。農民(min)專業合作社年(nian)度(du)報告辦法由(you)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(men)制定。”
此外,對相關行政(zheng)法規的條文順序(xu)作了相應調整(zheng)。
本文關鍵詞:國務院關(guan)于廢(fei)止和修改部分行政(zheng)法(fa)規的決定